江蘇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危險性較大工程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規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論證、核簽、實施和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施工中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是指達到一定規模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圍堰工程、水上施工作業平臺、基坑上下通道、施工導流(航)工程,以及可能造成等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他工程。
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施工單位作為主體責任單位應當編制專項方案并組織實施。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各階段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提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指導意見。監理單位應當在編制監理規劃時將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列為專項內容并制定安全監理實施細則。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按本辦法編制專項方案,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實施前將專項方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術保證條件、施工現場內外重大危險源和不利環境因素清單;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設計文件、招標文件及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供應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物資經費保障、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等。
第六條 專項方案由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專業技術人員編制。
施工單位應當對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重要的施工圍堰、拆除(含爆破)工程、水上施工作業平臺、基坑上下通道、施工導流(航)工程及其認為有必要的專項方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專項方案應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專項方案實施前核簽。
第七條 需要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應當報監理單位預審,通過后送達論證專家。
專家論證會由施工單位組織,參加論證會人員包括:
(一)專家組成員;
(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的管理人員;
(三)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安全生產的監理工程師;
(四)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安全生產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要設計人員;
(六)其他與該專項方案實施的相關人員。
第八條 專家組由3名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專家組成員可以從江蘇省水利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咨詢專家庫或江蘇省水利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選取。有特殊專業要求的,可以特邀專家。
本項目參建單位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論證會。
第九條 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合理,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和強制性條文的要求;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第十條 論證會程序:
(一)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人介紹項目內容;
(二)成立專家組,推選專家組組長,并由組長主持論證會;
(三)施工單位匯報專項方案;
(四)與會人員查勘現場、查閱資料;
(五)與會人員發表意見,專家組討論,專家提交署名意見;
(六)形成由專家組組長簽名的論證報告。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報告結論意見分為通過、修改后通過和未通過三種。未通過的,應當重新編制和論證。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簽后的專項方案組織實施,實施前,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核簽后的專項方案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編制實施。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監控。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檢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臺帳,現場設置公示牌,內容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名稱、工期、主要危險因素、控制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項方案落實救援組織、人員、物資、設備,并根據需要組織演練。
第十六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督促專項方案的實施并指定專人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專項方案實施完成后,監理單位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并經施工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編制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不得同意該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
對不按照專項方案實施又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報告。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赴現場檢查。對仍不整改的,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專項方案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參建單位執行本辦法情況納入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誠信體系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水利建設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