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2017-11-01
水安監[2017]344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規范水利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部組織制定了《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準,見附件),現就貫徹執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設各參建單位和運行管理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科學判定隱患級別是排查治理的基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認真組織做好判定標準實施工作,指導和幫助轄區內有關單位熟悉掌握有關方法和標準,科學合理地進行隱患判定。
二、水利建設各參建單位和運行管理單位是事故隱患判定工作的主體,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判定標準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科學合理判定。判定標準清單中列出了一些常見隱患內容,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增補未涵蓋的隱患內容,也可根據工作經驗采用其他方式方法來判定。對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有關單位要立即組織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時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重大事故隱患及其整改進展情況需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后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依法切實加強督辦工作。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有關單位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建立臺賬,認真開展跟蹤督辦,督促相關責任單位落實整改責任,確保生產安全。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部直屬各單位在試行過程中,對隱患判定標準如有相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我部安全監督司。
聯系人:石青泉、劉巖
聯系電話:010-63203262、3528
電子郵箱:anquan@mwr.gov.cn
水利部
2017年10月27日
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1 總則
1.1 為科學判定水利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范水利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期和運行管理期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
事故隱患判定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對相關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3 水利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標準判定重大事故隱患。
1.4 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分為直接判定法和綜合判定法,應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采用綜合判定法判定。
1.5 水利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可根據判定清單(指南)所列隱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單位和工程實際適當增補隱患內容,按照本標準的方法判定。
2 判定要求
2.1 隱患判定應認真查閱有關文字、影像資料和會議記錄,并進行現場核實。
2.2 對于涉及面較廣、復雜程度較高的事故隱患,水利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可進行集體討論或專家技術論證。
2.3 集體討論或專家技術論證在判定重大事故隱患的同時,應當明確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措施、治理時限以及治理前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3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大隱患判定
3.1 直接判定。符合附件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中的任何一條要素的,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3.2 綜合判定。符合附件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綜合判定清單(指南)》重大隱患判據的,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4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重大隱患判定
4.1 直接判定。符合附件3《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中的任何一條要素的,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4.2 綜合判定。符合附件4《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綜合判定清單(指南)》重大隱患判據的,可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 附則
5.1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
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綜合判定清單(指南)
3.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
4.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綜合判定清單(指南)
附件: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直接判定清單(指南)
類別 |
管理環節 |
隱患編號 |
隱患內容 |
一、基礎管理 |
現場管理 |
SJ-J001 |
施工企業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按規定延期承攬工程。 |
SJ-J002 |
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
SJ-J003 |
未按規定編制或未按程序審批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單項工程或新工藝、新工法的專項施工方案。 | ||
SJ-J004 |
未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 ||
二、臨時工程 |
營地及施工設施建設 |
SJ-L001 |
施工駐地設置在滑坡、泥石流、潮水、洪水、雪崩等危險區域。 |
SJ-L002 |
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或其他危險品倉庫的布置以及與相鄰建筑物的距離不符合規定,或消防設施配置不滿足規定。 | ||
SJ-L003 |
辦公區、生活區和生產作業區未分開設置或安全距離不足。 | ||
圍堰工程 |
SJ-L004 |
沒有專門設計,或沒有按照設計或方案施工,或未驗收合格投入運行。 | |
SJ-L005 |
土石圍堰堰頂及護坡無排水和防汛措施或鋼圍堰無防撞措施;未按規定駐泊施工船舶;堰內抽排水速度超過方案規定。 | ||
SJ-L006 |
未開展監測監控,工況發生變化時未及時采取措施。 | ||
三、專項工程 |
施工用電 |
SJ-Z001 |
沒有專項方案,或施工用電系統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 |
SJ-Z002 |
未按規定實行三相五線制或三級配電或兩級保護。 | ||
SJ-Z003 |
|